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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X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强奸于2010年6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住宅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金杞(略)事务所(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农历2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无故进入同村邻居陈XX家中,经陈XX要求陈某某拒不离开,并对陈XX进行威胁。

2010年5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翻墙进入同村邻居朱XX家,朱XX听到动静打开房门看时被陈某某推倒在屋内沙发上,朱XX让陈某某离开,陈某某拒不离开并对朱XX进行威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陈XX、朱XX的陈某,证人郑XX、陈XX、陈XX等人的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深夜未经主人许可,非法跳墙进入他人住宅,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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