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汝城县各银行、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县交警队均无可供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据此,该案目前无法执行。但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乾瑞
审判员郭垂峰
审判员陈某庭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