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司某某盗窃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7月9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雪松
审判员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