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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曲某某、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周某甲,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X),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杨某,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周某乙及周某乙的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曲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光头”(另案处理)处购得一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银灰色柳州五菱牌工具车,后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该车是赃车而购买。经查,该车系湖北省随州市车桂林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曲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从“光头”处购得购一辆被盗无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后以38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周某乙明知该车是赃车而购买。经查,该车系湖北省襄樊市杨某军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后又销售,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是赃车而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系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甲、曲某某、周某乙对检察机关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乙的辩护人辩护称:周某乙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底,被告人周某甲因生意需要,让曲某某帮忙购买一辆工具车。后曲某某从“光头”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无任何正规票据及相关手续的柳州五菱牌工具车,以4800元的价格转售给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后经勘验比对,此车系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于2009年12月5日立案并登记上网的鄂x被盗车辆。后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x元。

2009年12月份,曲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从一绰号为“光头”的人手中购买一辆被盗的无任何手续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以4200元卖给社旗县X乡X村周某组周某岭,周某岭随后将车身颜色改为黑色。2010年8月份,周某岭驾车在高庙街被民警巡逻查获。该车系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上网的被盗抢车辆,车牌号鄂x,车架号x,发动机号x。经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x元。

另查明,被告人曲某某2010年8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交纳5000元。涉案车辆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曲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2、证人车XX、李XX、杨XX等人的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4、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收购后又销售,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三被告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某盗窃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数罪并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还,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与前罪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成然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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