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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肇源县人,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剩余诉讼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赵某莉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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