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局长。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被告姚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陈立强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