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xx。婚后无共同财产。有债务x元。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婚生男孩。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9年7月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2009年给付1000元)。每年年末给付。
三、共同债务x元,原、被告各承担6500元。
四、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明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金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