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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14日至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马某在正阳县看守所X号监室关押期间,多次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同监室的被害人汤××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辩称他没有打过汤xx,也没有指使过别人打,被害人释放时身体好好的,其身上的伤与他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汤××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2月14日至27日在正阳县看守所X号监室关押。期间,在同号羁押的马某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指使他人采取用鞋打屁股的方式对被害人汤××进行殴打,导致汤××多处肋骨骨折。汤××被打后害怕报告民警会遭来报复,没有向看守所民警反映。2008年2月27日被害人汤××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后于当天到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汤××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汤xx陈述他在正阳县看守所关押期间,马某对他拳打脚踢,还指使别人打他。打后还威胁他说不准告诉别人或者要重打,绝望中他曾吃下一个螺丝钉。2008年2月17日,马某对他胸部、腹部踢的很些,从那天开始他肋部开始痛,直到释放。因害怕报复,他一直没有向民警报告,释放当天到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证人鲁××证实,在X号监室关押期间,马某是号长,指使他用鞋打过汤xx的屁股,马某经常对汤xx身上乱跺。

3、证人韩××证实,他在X号监室关押时,最后一任号长好象是马某,谁在号的完不成任务,号长让别人用鞋打屁股。

4、证人刘××证实,他在X号监室关押期间,见马某用脚踢过汤xx身上,打汤xx的原因是汤xx完不成磨纸任务。

5、证人李××证实,他在X号监室关押期间,看见过一次马某对汤xx拳打脚踢的。其他人打汤xx都是用鞋打屁股,并称见汤xx经常用胳膊护着肚子、肋部这些部位,好象是疼痛。

6、证人孙××证实,他在X号监室关押期间,号长马某经常对汤xx拳打脚踢,其他人打汤xx是因为汤xx活干不完,受马某指使,用鞋打汤xx的屁股。看上去汤xx很痛苦。

7、证人阮××证实,他在被关押期间,对汤xx的印象不深刻,号里不好好干活,用鞋打屁股。

8、证人路××证实,他在X号监室关押时,马某是号长,管生产任务,谁完不成任务,马某自己或让鲁志波拿鞋打谁的屁股。

9、证人岳××证实,汤xx释放那天,她在确山县林业公安分局等着,汤xx回来后,说他肚子疼,她俩个立即到确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肚子里有一根铁东西,肋骨断三根。汤xx告诉她,肋骨是在关押时被犯人打的,他被逼的吃下一根铁东西。

10、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在X号监室关押期间,他是该监室的号长,管生产,汤xx干不完活,他让鲁志波用鞋打汤xx的屁股。他本人没有打。

11、民警翟xx证实他负责的X号监室关押过一个叫汤xx的人,在找其谈话时,汤xx未向他反映过被挨打的事,

12、民警余xx证实2008年2月14日至27月她没有接到在押嫌疑人汤xx报告其身体不适等情况。

13、民警杨x、罗x证实他们在释放汤xx时,汤xx未向他们反映其在关押时被殴打过。

14、法医鉴定结论汤xx左侧8、9、10及右侧6肋骨折系钝性外力所致,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15、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显示汤xx于2008年2月27日入院并记载其多处骨折。

16、(2008)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汤xx释放通知书等证据亦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同号嫌疑犯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关押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此次案发后又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牢头狱霸,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原判余刑九年零八个月零十一天,并处罚金x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德芳

审判员李向东

审判员陈全国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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