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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门前过路问题与同庄的王××发生矛盾,进而两家人发生撕打,在打架过程中,马某某用砖头将王××的头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马某某家人自愿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3000元,被害人王××同意并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马×、王×、曹××、彭×、郭××、王××、王××、徐××、马×、孟××、孙××、黄××、黄×、范××、李××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将他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家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进行赔偿,当庭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20日起至2008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潘德芳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付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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