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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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至今。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金晖(略)事务所(略)。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楚恒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因田地地界问题与同村李X仁、李X祥父子二人发生争执,被李X仁父子殴打,双方各自离去后,李X仁、李X祥又纠集其亲戚李X锋等五人开车到李某某家,双方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冲突,在对打过程中,李某某持农具将李X仁、李X锋打伤。经鉴定,李X仁、李X锋的伤情均属轻伤范围。李某某及其母亲钱X织在冲突中也被打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李X仁、李X锋陈述、证人李X飞、杨X琴、钱X织、李某X、李X伟、曹X、曹X锋、赵X波、何X国、李X祥证言、李X仁、李X锋伤情程度鉴定书、李某某伤情程度鉴定书、钱X织伤情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指控。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因后果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下坪地犁地种麦时,因田地地界问题与同村在地干活的李X仁、李X祥父子二人发生争执,李X祥持锨与李X仁一同将被告人李某某口腔及眼部打伤,双方各自回家后,李X祥、李X仁又纠集柳家村的亲戚李X锋等五人开车一同到被告人李某某家门口,遭到李某某的母亲钱X织及弟弟李某X的质问,钱X织被李X仁推倒在地,引起双方撕打,被告人李某某从家中出来持木棍击打李X仁、李X锋,并致李X仁脑挫裂伤合并颅内少量出血,左肩胛骨骨折;李X锋脑挫裂伤合并硬膜下少量出血。经法医鉴定,李X仁、李X锋的伤情均属轻伤范围。另查明,李某某的口腔、右下肢外伤;钱X织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李某X右眼部受伤。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李X仁、李X锋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二被害人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6日下午,该去下坪地犁地种麦,李X仁和他儿子李X祥也在犁地,因地邻问题,双方引起争执,李X祥、李X仁持锨对其殴打,将其打倒,牙齿被打掉,腿被打伤。后其妻子杨X琴来到地里,看到情况后,并将其扶回家中。其到家后躺在床上,一会听到门外乱吵吵,起来后看到大门外很多人乱打在一起,其母亲也被推到,其随手从门后拿一木根,到门外就朝李X仁、李X锋头上一人打了一棍子,后又乱打一起的事实。

2、被害人李X仁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6日下午,其和儿子李X祥在地时干活,李某某说其破坏了地圪沿,其和儿子打了他,之后双方各自回家。回家后李X祥给其表姐夫李X锋打了电话,柳泉村李X锋和他几个朋友五人开车和自己及儿子去找李某某说事。到他家门后见到李某X,李某X问其带这么多人干啥,还要打架吗,没说几句话,就发生争执,该推倒了钱X织,在互殴中李X锋头部被打伤,随即不知道是谁打了自己头部的事实。

3、被害人李X锋的陈述,证实周X峰给该打电话让该去看他岳父李X仁打架的情况,该就和曹X、曹X锋等五人开车去了英武村,见到李X仁及他儿子李X祥,该七人就去了打架的那一家。在门外李X仁与那家人吵了几句,该也吆喝着,骂了几声,不知是谁从背后用木棍打了该头部,将该打倒的事实。

4、证人李X祥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该和父亲在地里干活,因地界一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该生气上前用锨打在李某某腿上,父亲李X仁用拳头打了李某某。回到家后,该打电话告知了二姐夫周X峰,因他在洛阳,他就给表姐夫李X锋打了电话,李X峰叫了五个人和父亲李X仁及自己去找李某某,到他门外街里,与李某某及其弟李X伟、李某X发生打架,李X仁和李X锋被打伤的事实。

5、证人李X飞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午,该母亲给该打电话让回家,到家后看到父亲脸上有血迹,问咋回事,父亲说在地里被李X仁父子打了。过了一会,李X仁及他儿子还有五六个陌生人也来到该家门外,李某X上前问为何打李某某,对方的人上来一拳打了李某X的脸,自己父亲这时从屋里出来拿了一根木棍,双方在门外对打了起来。李某某、李某X被打伤,自己奶奶钱X织被打倒的事实。

6、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午,侄子李X飞说他爸李某某被李X仁打伤。李X仁带人来到李某某家门外,自己问李X仁来干啥,李X仁将自己母亲推倒,后发生互殴,自己眼部被打伤,李X仁、李X锋头部受伤的事实。

7、证人钱X织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午,李X仁和李X祥等人到自己儿子家门口,便问李X仁,把自己儿子李某某打伤了,还来干啥,李X仁将其推倒后,双方发生打架,李某某用木棍打伤李X仁及柳泉的一个孩子的事实。

8、证人李X伟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午,杨X琴让该到她家地里把犁地的拖拉机开回,在街里见李X仁、李X祥等人。其母亲钱X织问李X仁来干啥,便被李X仁推到,柳泉的一个人在骂,双方开始打架,该见李某某打伤了李X仁和柳泉的那个人的事实。

9、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该和丈夫李某某在地里种麦,因种子不够,该回家取种子,后见丈夫在地里坐着,口腔流血,眼肿了,李某某说是李X仁、李X祥打的。回家后,李X仁又乘车带来几个人到俺家门外,婆母钱X织质问李X仁为啥领这么多人来,李X仁将其推到,双方开始骂,后来打了起来,该见丈夫李某某用木棍把李X仁头打流血的事实。

10、证人曹X、曹X锋、赵X波、何X国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6日下午,柳泉村周X峰给李X峰打电话,称其岳父李X仁、妻弟李X祥在英武村与人打架,于是该五人便乘车前往英武村见到李X仁,后来到一家门口发生打架,李X仁、李X锋被打伤的事实。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X仁左肩胛骨骨折,脑挫裂伤合并颅内出血(少量),伤情属轻伤范围;李X锋脑挫裂伤合并硬膜下出血(少量),伤情属轻伤范围;李某某口腔、右下肢外伤存在,伤情属轻微伤范围;钱X织软组织损伤已愈,伤情属轻微伤范围。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故意致伤二人,本应对其严惩,但鉴于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汉宗

人民陪审员郭翁志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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