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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朱广东、李某,开封市禹王某区三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47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朱广东、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2月原、被告相识,同年5月份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1月7日双方在浙江省永嘉县X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XX。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很大,被告不负家庭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孩子不管不问,经常参与赌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刘某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原、被告相识,同年11月7日在浙江省永嘉县X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XX。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浙江省永嘉县民政局证明、鼓楼区五一办事处大王某东街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来发生矛盾,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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