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明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方明金,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方明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明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10月1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7年举行婚礼,先后生育二个女孩。婚初双方关系可以,后被告外出打工,我在家中照顾子女,被告不给家里寄钱,音信少了。2006年我带着二个孩子找到被告,发现被告另有新欢,双方争吵,被告写下离婚协议,为了孩子我没签字,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4月11日被告再次寄回一份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我没同意。后被告断绝了家庭的经济来源,我要抚养孩子,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我反复考虑决定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诉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二个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必需的抚养费用;3、共有的一套房屋归我所有,无其他财产,无共同外债。

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10月15日在原光山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1997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X年X月X日生长女方月月,X年X月X日生次女方茜茜。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生活上相互照顾。后被告外出打工,常打电话问候家中情况。自2007年清明节后被告回家一次至2009年3月音信全无。同年4月16日被告从浙江省湖州市寄回一份单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内容为:“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婚生两个女孩由女方张某某抚养;三、共同财产现居住的一处房子,归女方所有。对该处房产男方享有的一半份额,折抵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其余多出的份额,男方愿意自动放弃。四、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之后再无音信。为此,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共有财产位于光山县X街道办事处阚庄村X组两间两层砖混结构单门独院一处房屋,22英寸康佳牌彩电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证明、冷××证明、离婚协议书、特快专递信封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与家庭联系较少,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对妻子、孩子不负责任,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曾单方签名写一份离婚协议要求与原告离婚,现双方分居时间满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二个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因二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由原告承担,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暂不作调整。原告主张共有财产一处房屋归其所有,但房屋状况无法查明,暂不予分割。可由原告管理居住使用,上述两项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明金离婚。

二、婚生女孩方月月、方茜茜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三、现有家具一台康佳牌彩电、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四、被告方明金对二个孩子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陈钢

审判员饶祖德

审判员王骁励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