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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局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扶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邢联合

审判员刘军

助理审判员张鹏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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