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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李XX、王XX(二人另案处理)窜至郑焦晋高速路武陟段入口处北侧一“手工面炒鸡店”门前,将李XX放于此处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李XX的陈述、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退赔受害人损失,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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