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外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系温州市龙湾永中新视野书店业主),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X区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吴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205元,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