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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扶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梁某某给付原告人民币x.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8月7日立案执行,200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6)扶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陈某华

代理审判员侯树林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齐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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