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魏某某
被告王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孕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各异、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静
二○○九年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