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追加的被执行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执字第71-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经合议庭审查,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林
审判员施付阳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国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