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X路东段(区农行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隆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X路中段七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31岁。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阳谷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三门峡市隆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阳谷顺通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三门峡市隆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何明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上诉人三门峡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隆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某民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