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9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14时,被告人陶某趁确山县西亚丽宝广场超市店长周××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周××办公室桌上的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08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身份证明及到案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陶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趁确山县西亚丽宝广场超市店长周××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周××办公桌上的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080元。赃物现已返还回,发还被害人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陈述,证人张××、王××、周××的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配合其家人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配合其家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新生
审判员路盛平
审判员闵望安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