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种麦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人和镇X村马x家门口碰见本村李某亮和儿子拉粪干活,李某某无辜辱骂李xx的儿子,李xx一劝阻被李某某殴打一顿。

2、2007年夏天,因被告人李某某家的地与本村王x的地搭界,王x的妻子折了蔓延到自家地里的李某某家的树枝,李某某闯到王x家将王x的妻子打了几耳光。

3、2007年秋天,因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村马一x关系好,马xx与其弟马二x有矛盾,李某某在马一x家门口将马二x打一顿。

4、2008年春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高集村马三x家门口无故辱骂姓马的人,马三x听不下去就躲开,在离开时李某某又对离开的马三x辱骂,马三x一问理由,又被李某某殴打一顿。

5、201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本村葛xx家辱骂村主任凡xx并对其殴打,被劝开。

6、201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人和镇X村西头,无故辱骂和他一路吃饭的人,翟xx一劝,被李某某辱骂一顿,后二人发生厮打,翟xx被打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马一x、马二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xx、王x、马一x、马三国、凡xx、翟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宗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