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11月2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象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11月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7月15日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9年11月2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左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谭某某从一名来宾籍外号叫“阿龙”的男子手上低价购买12辆盗窃来的摩托车,将其中4辆赃车卖给被告人左某。被告人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收购后又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谭某某于2009年国庆节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左某一辆福莱特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后被告人左某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马坪乡X村的被告人覃某。被告人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收购。200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的哥覃x与本村的覃xx骑涉案赃车来象州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摩托车系罗xx于2009年7月12日在象州镇石祥河水库电灌站附近被盗的摩托车。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购买、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出售赃车12辆,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左某、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无异议,但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认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购买、销售一辆摩托车,其犯罪情节一般,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国庆节前,被告人谭某某从一名其称为“阿龙”(另案处理)的来宾籍男子那里低价购买一辆福莱特牌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左某,被告人左某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马坪乡X村的被告人覃某。200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的胞兄覃x与本村的覃xx骑涉案赃车来象州县城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摩托车系罗xx于2009年7月12日在象州县石祥河水库电灌站附近被盗的摩托车。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的陈某。被害人罗xx陈某,2009年7月12日13时许,其骑一辆车牌号为桂x两轮摩托车到石祥河水库电灌站附近做工,16时20分发现摩托车被盗了。该摩托车是其于2007年7月以2300元的价格在柳州市万兴摩托车商行买的。
2、证人证言。证人覃x系被告人覃某的胞兄,其证实,2009年11月1日晚,其与本村的覃xx骑其弟覃某购买的一辆无牌红色125型摩托车到马坪看球赛,后去象州县城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还证实,该摩托车是其弟覃某在国庆节前花600元跟别人买的“黑车”,也就是偷来的没有手续的摩托车。
证人覃xx证实,2009年11月1日,其与本村的覃x驾驶覃x的哥哥覃某买的一辆挂着“场地赛0168”牌子的本田款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到象州县城玩,被公安机关查获。
证人覃xx证实,2009年9月26、27日14时许,其与覃某骑摩托车到龙兴村买摩托车,10分钟左某,覃某就骑一辆红色本田款125型两轮摩托车出来,和其打招呼就走了。后来覃某说花了600元买的。
证人覃xx系被告人覃某之父,其证实,2009年国庆节前,其看见其子覃某骑了一辆其认为是“黑车”的红色无牌、没有后视镜的摩托车回家。后来其子覃x于2009年11月1日晚上骑该车出去玩,就没见骑回来了。
3、象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该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罗xx。
4、机动车行驶证及销售发票复印件、被盗摩托车照片。证实该摩托车系被害人罗xx的摩托车。
5、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证实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
6、象州县X乡计生站住户人员登记册复印件、象州县马坪中学证明及学生注册表、象州县公安局马坪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谭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左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两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自2008年6月起,其开始从一名其认识的其称为“阿龙”来宾籍男子处购买偷来的没有手续的摩托车再转卖给他人,到2009年10月份止,其一共从“阿龙”处买得12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其中4辆再卖给被告人左某,其余8辆再卖给被告人左某介绍的买主。其中卖给左某的最后一辆是在2009年国庆节前,是七成新左某的125型摩托车,该车后视镜有点坏。
被告人覃某供述,2009年国庆节前,其听说隔壁龙兴村、家住在马坪开发区的左某有“黑车”卖,就电话联系他要买车。后其接到左某的电话,就与覃xx来到龙兴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左某买了一辆红色125两轮摩托车,其把摩托车骑回家,次日骑该车到马坪街换了车的电门锁,把烂了的两块后视镜也拆了,还买了一块“场地赛0168”的牌子挂上。其还陈某买车时知道该摩托车是偷来的没有手续的“黑车”,因为贪小便宜才买的。
被告人左某供述,2008年8月至2009年国庆节前,其先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跟马坪乡X村的谭某某买了四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都是红色125型的两轮摩托车,然后以人民币500、600元不等的价格再出售给他人。最后一辆是在今年国庆节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买的一辆红色125型两轮摩托车,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龙响村一个不认识的小青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摩托车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成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谭某某购买、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摩托车十二辆,被告人左某购买、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摩托车四辆的事实,除本院认定的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掩饰、隐瞒罗xx被盗摩托车外,其余指控只有被告人谭某某、左某的供述材料,既没有失主的报案材料,作为犯罪对象的赃物摩托车的下落亦不明,因此,这些指控证据不充分,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提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只能认定其购买、销售一辆摩托车,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购买、销售的赃物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罗xx,挽回了被害人罗xx的损失,且被告人谭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谭某某、左某、覃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之前2009年11月3日至2009年11月20日被羁押的18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银湘华
代理审判员韦铭
人民陪审员吴霜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