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7月16日婚生女儿叫张XX,现随其外祖母生活,女儿出生后一周,因家中生气,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其间再也没有回来,女儿生病给被告打电话也不回来,已分居两年,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其成年。
被告张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叫张XX。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尚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