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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12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6年1月22日被假释,2000年11月7日刑满。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09年5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至1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开封市鼓楼区X乡X村王××养猪场院内的60棵杨树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予以采伐。经鉴定该60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2.2442立方米。2009年5月22日张某某主动到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刘××、刘××、鲍××、刘××、王××的证言;开封市鼓楼区林业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开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伟

审判员沈佳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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