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X路X号院将两包毒品(共0.9克)以每包2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单××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两包毒品中含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单××、任××、辛×证言,上缴毒品单据,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伟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