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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发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执字第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

代表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李某甲。

第二被执行人李某乙。

第三被执行人李某发。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制发(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李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自2003年8月28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李某乙、李某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4日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第一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款x元、诉讼费用1000元,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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