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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吕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抢劫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9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9年10月16日硎唬姹烁钊±锒磐笳⑴巍ㄋ硕砭噶Π泶├埽链现裟醒锸m阳桥北头东侧草坪,抢走姚XX现金50元。

2009年11月6日2硎唬姹烁钊±⒍馈⒙尚锓磐笳芘链现裟醒锸m阳桥南头西侧草坪,抢走廖XX、赵X价值76元的中天手机一部、价值569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和现金310余元。

2009年1脑坏煲硖贤唬姹烁钊±⒍馈⒙尚锓磐笳芘链现裟醒锸m阳桥北头西侧草坪,抢走一对男女手机二部和现金160元。

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行为被南阳市枣林派出所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抢劫犯罪,并协助公安干警抓获同案犯李某某。

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指控的第一起没这回事,是乱说的。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6日硎唬姹烁钊±锒怂苋链现裟醒锸m阳桥北头东侧草坪,抢走姚XX现金50元。

2009年11月6日2硎唬姹烁钊±⒍馈⒙尚锓磐笳芘链现裟醒锸m阳桥南头西侧草坪,持刀抢走廖XX、赵X价值76元的中天手机一部、价值599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和现金310余元。

2009年1脑坏煲硖贤唬姹烁钊±⒍馈⒙尚锓磐笳芘链现裟醒锸m阳桥北头西侧草坪,持刀抢走一对男女手机二部和现金160元。

被告人吕某某因盗窃行为被南阳市枣林派出所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抢劫犯罪,并协助公安干警抓获同案犯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1)被告人吕某某于2009年12月5供述

证实:吕某某伙同李某某、张鹏在白河边两次抢劫。

⑵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2月5供述

证实:吕某某伙同李某某、张鹏在白河边两次抢劫,伙同张鹏、宋帅抢劫一次。

2、被害人供述

⑴被害人廖XX于2009年11月7日陈述

证实:廖XX、赵X被三人抢劫。

⑵被害人赵X于2009年2月1日陈述

证实:廖XX、赵X被三人抢劫。

⑶被害人姚XX于2010年2月1日陈述

证实:姚XX被三人抢劫。

3、鉴定结论

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09]X号

中天手机价值76元,步步高手机价值569元,金鹏手机价值339元,诺基亚手机价值104元。

4、书证

⑴姚XX报案后新华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

证实:2009年10月16日被害人姚XX被抢劫后用手机报警。

(2)枣林派出所证明吕某某到案后带领民警在枣林街抓到李某某。

证实:吕某某有立功情节。

(3)枣林派出所证明:现涉案的四部手机均无法查到。

(4)枣林派出所证明:吕某某盗窃事发归案后,交代了盗窃事实,又主动交代了两起抢劫犯罪情况。

证实:吕某某有自首情节。

(5)枣林派出所证明

证实:吕某某盗窃两部手机共计价值443元,未达到盗窃立案标准。

(6)在逃人员登记表

证实:张朋在逃。

(7)邵XX证明

证实:09年11月曾收到吕某某一部灰色直板手机。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抢劫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起诉指控的第一起没这回事,是乱说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2月5供述:10月份的一天晚上1蟮易遥臀藕粽⑴巍谒镌m阳桥北头河堤东,看见一对男女,我们上去要钱,女的一看事不对,骑着电动车就跑了,我们问那个男的要了50元钱。那俩人都二十岁左右,那男的戴副眼镜,近视镜。男女穿着记不清了,他们说的都是普通话,好像是学生。被害人姚XX于2010年2月1日陈述:2009年10月15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和我女朋友许X硕铮灯匠系裟醒锸m阳桥北头河堤下……大约到凌晨1点左右,我们准备走时,这时从西边过来两个年轻男子,我俩一看有人过来,我们俩就起身准备离开,我们俩各推着自己的车子,那两个男子上来拉着我电动自行车后座,其中一个男子说:“兄弟,大哥找你有点事商量商量”我问:“啥事半夜了,俺准备走里”那男子又重复上述一边话,另一个男子说:让你过去,你就过去。我就用力推车子,他们拉着不让走,我然后对我女朋友说让她先走,他们并没有制止,我女朋友就骑着自行车走了。我看没有办法,我把屁股后口袋里的几十元钱掏出来,给最后过来的高个子男子,那男子在手里数了数,没有吭声……我用手机打110报警。我戴副眼镜,是近视镜。我女朋友是洛阳人,话接近普通话,我说话也标准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被害人姚XX陈述的被抢细节基本一致,且有被害人姚文祥报案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佐证,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姚XX的事实,故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起诉指控的第一起没这回事,是乱说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三次抢劫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退赔被害人姚XX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廖XX人民币386元,退赔被害人赵X人民币599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即被告人吕某某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传伟

审判员邹新敏

审判员刘琳波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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