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又名捍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2日16时许,郸城县X乡X村花庄村民左某某,与本村村民左××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被告人左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左××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左××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左××的陈述、证人王××、左某×、左某×、王××的证言、伤情拍照、法医学鉴定书、汲水派出所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及被告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祖宁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