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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平顶山市宇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住所地中兴路南段。

代表人金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宇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市染料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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