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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4岁,汉族,双庙自然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55岁,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55岁,汉族,住(略),系张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文鹏,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传超,鹿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因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郭文鹏,被上诉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在举、王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次性赔偿许氏损害赔偿款x元。

二、双方轻此事再无其它纠葛。

一审诉讼费承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3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红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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