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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钱a电信服务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

负责人张a,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a。

原告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钱a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称,被告使用的设备号码为x。自2009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1日止,被告共结欠原告电信费人民币2,351.8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电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8.80元。

被告钱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客户登记单、设备号基本信息、上海电信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上海电信公司上门情况单、催缴情况记录表、律师催款通知,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通信费,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费人民币2,351.80元;

二、被告钱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A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68.8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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