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常××,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常××、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常××系前后院邻居。2010年7月31日凌晨,因打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常××宅院东墙外的水泥路,就支模型高低影响出水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某用鞋将被害人常××右耳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一×、李××、王二×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焦某某是因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国防
审判员郭威位
人民陪审员李林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