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2月16日在湛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原告经常大吵大闹,还经常夜不归宿。近日又怀疑原告有外遇,但无证据,夜不归宿后与原告大吵,使原告精神恍惚,无心工作。几次协议均无果。原告认为,两人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从原告处搬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并非事实,夫妻感情不和只是为家庭琐事,在所难免,夫妻若没感情就不会结婚。且去年我做过宫外孕手术,身体不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和短信,原告所写的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二人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促使双方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丽梅
审判员王长州
审判员柳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