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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4日刘毅、王朋(两人均已判刑)窜至济水办事处济药集团家属院X号楼盗窃一辆红色嘉陵摩托车,并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党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3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刘X、王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均已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2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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