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奇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民,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楚惠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鸿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五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李奇凤,被上诉人河南五建的委托代理人楚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鸿泰公司共分三期偿还河南五建借款二百万元。第一期: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五十万元;第二期:于2010年1月15日之前偿还一百万元;第三期:于2010年3月30日之前偿还五十万元。鸿泰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二、签定调解协议之日,河南五建返还鸿泰公司两辆轿车及相关手续。
三、鸿泰公司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后,河南五建申请解除对鸿泰公司的财产保全。
四、若鸿泰公司没有依照上述约定按期履行,不论逾期未付情况发生在哪一期,河南五建有权请求法院执行二百二十万元(扣除鸿泰公司已履行的款项)。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元,由河南五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鸿泰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鸿泰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