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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朱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民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的(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6年3月开始每月负担抚养费50元,每年12月20日给付一次。三、家中财产由原告所有。诉讼费280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7年5月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执行,2009年6月1日恢复执行,同年6月4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即给付朱某某人民币1068元。此案已执行完毕。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2006年抚养费给付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河

审判员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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