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毕业,1999年2月至2008年6月任息县文化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任职期间分管文化市场稽查队工作,现已退职。
辩护人杨某某,男,河南同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2005年任息县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
辩护人史某某,男,河南息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2003年任息县文化局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副队长。
辩护人何某某,女,河南银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毕业,2007年7月至2010年5月任息县文化局党总支书记、局长,现任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辩护人陈某某,男,河南建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毕业,2008年4月任息县文化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稽查队工作。
辩护人张某某,男,息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述四被告人易某某、姚某、熊某某、李某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息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姚某、熊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史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及辩护人何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我县X乡
镇网吧业主向息县文化局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被告人易某某审批,被告人姚某、熊某某在未报信阳市文化局、河南省文化厅备案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35家网吧发证。2009年初,该35家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时,经被告人姜某某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审批,被告人姚某、熊某某继续使用伪造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33家网吧换证。2009年10月底,该事件暴露后,河南省文化厅进行了督察,信阳市文化局要求息县文化局妥善处理。息县文化局于2010年初对14家办理假证的经营户以接纳未成年人或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为由做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14家网吧经营户无法经营,累计损失132万元。2010年5月21日、22日《大河报》连续披露息县文化局颁发伪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事件后,人民网河南频道、新华网发展论坛、新浪网河南新闻、网易某闻、搜狐社区、天涯社区论坛等众多网络媒体纷纷跟帖报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易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2、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后果无必然的因果关系。4、被告人的渎职行为是客观存在,但不是导致滥用职权犯罪的行为,其行为是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非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
被告人姚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条件,构不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达到滥用职权犯罪的度,属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起诉书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熊某某辩称:其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对熊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造成经营户损失132万元无事实依据。被告人在滥用职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负次要责任。且平时表现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根据河南省文化厅豫文市(2005)X号文即《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试行)的通知》、信阳市文化局信文字(2005)X号文即《信阳市文化局关于信阳市网吧总量规划意见的请示》的精神,息县可设置62家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截止2010年5月以前,经息县文化局许可共在息县域内开办79家,比规划量多审批17家。其中上报市文化局备案后用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制式证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4份,许可证编号为豫x-x;未经上报市文化局备案用非制式证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5份,许可证编号为豫S5101¬-S5135。未上报备案的35份许可证中,有移动空间网吧等32家网吧是于2007年2月15日前已由息县文化局向网吧业主发放了网吧“开办条件核准意见书”,梦幻网络苑网吧由县文化局于2007年4月24日发放了“开办条件核准意见书”,蓝梦网吧、瑞祥网吧未有“开办条件核准意见书”。上述网吧业主完备了企业名称核定、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程序后,由被告人易某某、姚某、熊某某等人分别或共同经办,在未上报市文化局备案的情况下,于2007年6月30日以前用非制式证为该35家网吧发放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9年,该35家网吧网络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时,除云祥网吧、乌龙店网吧2家网吧因故停业外,其余33家经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同意,由被告人姚某、熊某某经办,继续使用非制式证换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然未报市文化局备案。2009年,上级文化等相关部门对网络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时,市文化局发现息县网吧实有数与市文化局备案的数量不符,遂要求息县文化局对此妥善处理。息县文化局为消化违法办理许可证问题,遂以相关网吧违法经营为由,以换证为名先后对20家网吧进行行政处罚,“吊销”了20家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中经市文化局备案的6家,未经市文化局备案的14家)。该批网吧业主不服,遂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分案件经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维持息县文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部分行政案件中止审理。为此,引发了部分网吧业主的强烈不满。2010年5月21日、22日《大河报》连续披露息县文化局违法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事件后,人民网河南频道、新华网发展论坛、新浪网河南新闻、网易某闻、搜狐社区、天涯社区论坛、凤凰论坛、河南新闻网等众多网络媒体纷纷跟帖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被处罚的20家网吧至案发时仍在经营中。案发后,尚在经营的未备案的33家网吧中30家网吧业主已与博文实达(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连锁合作意向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中共息县X组织部通知显示:1999年2月12日,易某某任息县文化局总支委员会委员,提名任县文化局副局长。2008年6月25日免去其县文化局党总支委员职务,提议免去县文化局副局长职务。2008年4月21日,李某某任县文化局党总支委员,提名任县文化局副局长。
2、中国共产党息县委员会通知显示:2007年7月26日,姜某某任息县文化局党总支书记,提名县文化局局长人选。
3、息县文化局证明:姚某自2005年任息县文化局稽查队队长至今;熊某某自2003年任息县文化局稽查队副队长至今。
4、河南省文化厅豫文市(2005)X号文《关于印发河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试行)的通知》及信阳市文化局信文字(2005)X号文《信阳市文化局关于信阳市网吧总量规划意见的请示》显示:息县网吧场所拟定62家。
5、证人卢某(信阳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的证言证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后报市文化局备案。再由市文化局将备案审批手续报省文化厅备案,在省文化厅备案后才能从省文化厅领回制式空白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下发至县里,经市里打印县里加章后发给网络经营户。
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2002年至2008年6月其分管文化局稽查队工作,文化局稽查队主要负责各项整治、各种证件包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审核、更换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办证人首先书面申请,稽查队开出《预先核准通知书》,然后办公安上的《网络安全合格证》、《消防许可证》等手续,最后到工商局办《企业名称核定书》,交稽查队备案,后由主管副局长在审批表上签名,上报市文化局备案,市局核准后通知我们领回打印好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加盖县文化局公章,证就办好了。2007年初,有30多户乡镇网吧经营户申请办证,我们给30多户核发《预先核准通知书》,也上报市局了,但市局没批,这时我们已收了经营户交的文化市场建设费,在这种情况下,我和队长姚某向局长陆东升汇报过,我和姚某、熊某某、刘玉虎用买的假证填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解冻了再换发真的许可证,是经陆东升同意的。我们确定用假证为这些户办证后,姚某、熊某某等人商量用豫信息网吧证S51开头,以区别真证(真证是豫信息网吧证S50开头),他们给我汇报,我也同意,经熊某某打印好发给经营户,办假证的程序和真证一样,只是没有上报市局备案,也有审批表。
7、被告人姚某的供述:2007年乡镇有35户网吧经营户提出申请办证,这35家网吧基本上都在经营但没办证,也有刚建的,他们都安装净网先锋软件并交了钱,队里给他们核发了预先核准通知书,按规定钱应该交市里,市里2007年停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避免矛盾激化,我和熊某某、刘玉虎向易某某汇报这个问题,易某某说用原来没收的假证为这35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关于编号问题,我和熊某某、刘玉虎、易某某一块讨论过,为区别真证,假证用豫信息网吧证S51开头,确定后由熊某某打印的,加盖公章后发给经营户。办这35份假证易某某都在审批表上签字了。2008年,这些假证到期了,我和熊某某、刘玉虎向现任主管局长李某某汇报,李某某说还按原来的程序为这些户换假证,实际换了32户,有3户没干了。为这35户办假证都是在2007年之前经易某某签字批准的,在2007年底、2008年初经易某某签字换一次证。2008年对35户又换一次证,李某某在审批表签字了。
9、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姚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10、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我是2007年7月份调到文化局任局长的,当时稽查队队长是姚某,副队长是熊某某、刘玉虎,分管副局长是易某某。2008年上半年易某某退后,由副局长李某某分管。文化局稽查队的职责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和监管、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稽查队把材料收齐后,填写审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再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市文化局同意后,从市文化局领回许可证后,加盖县文化局的公章发给经营户。我调到文化局后,在李某某分管稽查队时,我让李某某摸底。大概在2008年8、9月份,根据摸底情况,李某某和姚某一块到我办公室汇报说,有79家网吧经营户,只有44家是真的,经市局、省文化厅批准的,35户是假的,没经市文化局、省文化厅批准。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一年时间,每年进行年检,收回老证,换发新的许可证。到换证年审时,李某某和姚某一块到我办公室汇报年审换证的事,我们三人都知道有35家没有经市局省厅备案批准的假证,我们三人商定对真证、假证全部进行年审、换证。市文化局在2009年10月底知道息县办假证的情况后,市局领导给我谈话,提出严格保密、查清情况、积极稳妥的消化解决好问题。后我、李某某、姚某、熊某某、刘玉虎一块商议,提出几条意见。后我记得20家被处罚吊销网吧经营许可证,其中14家假证,都下有处罚决定书。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08年7月份左右,我分管稽查队工作以后,安排稽查队对全县网吧进行摸底,底数摸清后,稽查队队长姚某、副队长刘玉虎、熊某某给我汇报,79家网吧中只有44户办的是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还有35家是县文化局发的证,没有经市局备案审批,是假证。我听后感到问题特别严重,就把这个情况给姜某某汇报了,我和姚某、熊某某、刘玉虎一块给他汇报过,自己单独也给他汇报过,并建议姜某某给县主管领导汇报,姜某这属历史某留问题,这个事就不了了之。2009年初,为给这33户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时,我多次给姜某长汇报过,姜某为了稳定还按原来的方式操作,当时我和姚某、熊某某都在场,按姜某长安排,稽查队为这30多户换发了假证。假证我没签字,但我同意了。
12、证人刘某某(稽查队副队长)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1日以后,上级停止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局2008年又办理了35份网络经营许可证,在2009年换证时少了3家,只换了32份许可证。2009年5月1日市局来人检查,发现这35份许可证没有在市局备案,市局复印35份材料时,就没见审批表了。办理35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是经当时主管副局长易某某审批的,也在审批表上签字了。在2009年换证时,32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经主管局长李某某审批的,也在审批表上签字了。如果没有主管局长的审批表,局办公室不会加盖公章的。
13、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当时稽查队有三位队长,分别是姚某、刘玉虎、熊某某,他们任何某人拿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审批表来找我加公章,我就拿着东西找他们的主管副局长易某某及后来的李某某看一下,若主管局长不在,就打电话请示,经同意后,才给加章。审批表上主管局长是否签名我没在意。2007年办理的所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加章都经易某某同意。2008年年底换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加章是经李某某同意的。领导不同意加不了章。
14、原局长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份,我被免去县文化局局长职务。我没审批一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也不知道为全县35家网吧办理了假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5、副局长裴某某、夏某、项某某、张某某、工会主席许某某、纪检组长洪某某均证实为35户网吧办理和换发假许可证的事,局班子会和总支会没有研究过,易某某和李某某也没有在会上提出过办理和换发假证的事。
16、息县文化局出具文化稽查大队工作职责中第三项,负责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设立资格审核、许可证发放及年度审核工作。
17、息县文化局2010年5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及2008年乡镇网吧经营办证情况登记表显示:息县网吧经营户现共有76家,其中报市局审批的44家,编号为豫S5001-S5044,未报市局审批的有县文化局审批,利用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是35家,编号为豫S5101-豫5135,其中有2家已停止经营。
18、扣押的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31份,经当庭质证系未报市文化局备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9、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及息县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显示:2009年底至2010年初,息县文化局以接纳未成年或非法转让许可证为由做出吊销20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未经市文化局备案的14家,引起部分网吧经营户不满,先后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证人郑某某、余某、赵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等网吧业主证实:他们办证经过及后来证被文化局以换证为由把证拿走情况及证被吊销的情况。
21、书证:2010年5月21日、22日大河报、人民网河南频道、新华网发展论坛、新浪网河南新闻、网易某闻、搜狐社区、天涯社区论坛、凤凰论坛、河南新闻网等众多网络媒体纷纷跟踪报道息县文化局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2、书证:息县文化局提供博文实达(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30家未备案网吧业主签订合作意向书。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姚某、熊某某、姜某某、李某某作为息县文化局主管网络文化市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息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和更换中,违背文化部等14部委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即文市发[2002]X号文中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的要求,在河南省文化厅、信阳文化局明确息县网吧总量最多可设62家的情况下,共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79家,多审批17家。其中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擅自决定使用非制式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35家网吧办理和更换,且未报市文化局、省文化厅备案。该事件被上级发现后,河南省文化厅进行督察,信阳市文化局要求息县文化局妥善处理时,息县文化局又以换证为名“吊销”20家网吧经营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引起部分网吧经营户的不满,先后告状和上访,引起大河报等众多网络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五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132万元重大损失,经查,该35家未备案网吧除2家自行停业外,其余33家至今并未停止营业,客观上不存在经济损失,故该指控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易某某、姚某、熊某某、李某某辩护其行为构不成犯罪及被告人易某某、姚某、姜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四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滥用职权罪,经查,五被告人作为主管网络文化市场的人员,均供述明知办理和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2007年2月15日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没严格履行程序,擅自决定使用购买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为35家办证和换证,并超越职权多审批17家,以致后来息县文化局对14家违法发放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实施行政处罚时,引起部分网吧业主不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维护。鉴于未备案的35家网吧中有32家是符合国家14部委联合发文允许开办条件的,即发文(2005年2月15日)之前,已按照《条例》第11条规定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网吧,且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筹建工作的,符合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若符合条件而不许可,同样会引发社会矛盾。而且33家中现已有30家网吧经营户已与博文实达(河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连锁合作意向书,这符合国家关于网吧逐步推行连锁经营的政策,社会矛盾已基本解决,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院认为五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熊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坤
审判员王波
人民陪审员王勇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