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
现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组。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
现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5年6月14日在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
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
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要求协商离婚,
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
爱,2005年6月14日在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
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原、被告
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晓军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