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田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赫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

现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组。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

现住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5年6月14日在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

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

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要求协商离婚,

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

爱,2005年6月14日在赫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

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原、被告

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晓军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