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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鹿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鹿邑县试量卫生院职工(原高集卫生院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鹿邑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鹿邑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一审第三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鹿邑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鹿邑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李某某,一审第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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