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某与王某某义务帮工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法院两次判决偏袒被申请人,有失公平。请求撤销已生效的判决,要求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双方经村里人调解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也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为王某某义务帮工时受伤,事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原审查明的情况及卷宗材料看,双方在签订协议及履行过程中,均有本村的人在中间调和,且事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王某某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款。现申请人张某某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要求王某某再次给予赔偿,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立
代理审判员王某剑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衡宏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