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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张某甲与张某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2)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我数额过低,判决的医疗费、住院费与我的实际损失不符,要求增加伤残补助费和子女教育费。

被申请人张某乙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张某甲雇佣张某乙驾车拉菜途中,因张某乙开车速度过快导致翻车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事故给张某甲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乙负责赔偿。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各项费用共计x.45元,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其要求增加子女教育费问题,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张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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