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又名姚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正阳县X乡小邹寨邹XX的豫Q-x两轮摩托车沿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县X路交警大队北100米处,因行车未确保安全,撞伤推自行车人白XX后驾车逃逸中又与推架子车的潘XX发生事故,造成白XX、潘XX受伤。肇事后姚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邹xx报警称摩托车丢失,又安排邹XX、吴XX(另案处理)在交警部门调查时做虚假证明,后被告人姚某某一直负案在逃。被害人潘XX的伤后经鉴定为重伤,2007年12月1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白××陈述、证人邹XX、崔××、吴××、陈××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方调解,取得了被害方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瑜

审判员叶蓉

人民陪审员李霞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宏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