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汉族。
被告韩某,男,汉族。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同居生活,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了二子一女,长子韩xx,1997年4月生,次子韩x年6月生,女儿韩x年7月24日生。婚后由于双方了解较少,双方经常争吵,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且被告还不知道顾家,喜欢和别人打牌。两年前原告和被告吵架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经两年之久,至今原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所以原告特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女儿韩x。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很好,虽然偶尔也吵嘴,但那是夫妻间正常的事情,我们没有打过架,我也没有打过原告。另我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原告离家系外出务工,也没有两年,而是一年零六个月。我虽然打牌但那是没事时的娱乐,我言语上有什么得罪原告的我愿意赔礼道歉。同时我们三个孩子还小,不能没有母亲,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综上所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和被告韩某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6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同年的12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韩x年4月1日生,次子韩x年6月10日生,女儿韩x年7月24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生活中虽有吵嘴,但其后均又和好。2009年原告外出打工,归来后以被告在生活中多次殴打原告、被告不知道照顾家庭、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之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韩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韩某魁、韩某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一起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应认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同居时原告虽未到法定婚龄,但至今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其婚姻关系应合法有效。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偶尔吵嘴和原告外出打工一年多并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并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本着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廷瑞
审判员周新琦
审判员李桂义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瑾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