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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锦源塑钢门窗加工厂与被上诉人安徽旭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锦源塑钢门窗加工厂。

负责人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曹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旭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锦源塑钢门窗加工厂(以下简称锦源门窗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旭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旭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源门窗厂的负责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被上诉人旭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明晓、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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