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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与被告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甲,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汉族,,住(略),系崔某伟之弟。

被告仵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崔某甲与被告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甲诉称,2008年农历腊月初三,被告仵某某向原告崔某甲借款一万元,约定2009年元月三十号还清,到期后原告找其多次讨要,被告都推脱不还,原告无奈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本金一万元及其利息。

被告仵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被告仵某某向原告崔某甲出具“今欠崔某甲现款壹万元正、仵某某、2008年12月30日”欠条一张,并约定2009年元月30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此款,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返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归还原告欠款一万元;

二、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廷瑞

审判员李桂义

审判员周新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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