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诉称,女儿杨某于2007年10月起失踪,之后音讯全无,现要求宣告其失踪。
经查,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某区X村X号X室,离婚,无子女。申请人杨某系杨某父亲。2008年4月起,杨某下落不明。2010年6月9日,申请人杨某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杨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某下落不明两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某分局殷行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杨某的下落。故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杨某失踪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某为失踪人杨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