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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汉族;;201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戚某某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在上海海事大学就读期间,两次伙同该校学生沈某某(另案处理)至隔壁的上海海洋大学校园内,伺机趁学生暂时离开教室之机窃取笔记本电脑,至案发共窃得笔记本电脑2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戚某某伙同沈某某至上海海洋大学4教教学楼一教室内,窃得被害人李某乙的华硕F5N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0年4月20日,被告人戚某某伙同沈某某至上海海洋大学4教教学楼X教室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戴尔x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

(二)被告人戚某某于2010年3、4月在上海海事大学就读期间,伙同沈某某先后多次窃得该校图书馆内书籍共计37本,合计价值人民币912元。

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戚某某因形迹可疑被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调取了涉案的笔记本电脑2台及书籍37本等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乙、吴某某陈某笔录,证人陈某、李某甲证言,监控录像、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戚某某及其同案关系人沈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亦已得到挽回,且积极预缴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提出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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