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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松等聚众斗殴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8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本区X镇X路东方网点网吧负责人翁某某(已判刑)在网吧内因言语不快与张某某(已判刑)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和陈某某、余某某、柯某某、江某、柯某某、柯某(均已判刑)等人持啤酒瓶、板凳与张某某、王某、焦某某、汤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砍刀、铁锹等在网吧门口追打、互殴。期间,焦某某持刀砍伤余某某背部(经鉴定,余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随后,王某、焦某某等人又冲入网吧将玻璃、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毁,物损价值人民币1,990元。

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王某、焦某某、张某某、汤某、周某某、李保、翁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柯某某、江某、柯某某、柯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视频录像;证人张某某、樊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和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伙同他人为逞强而持械互殴,致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方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某、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徐楚楚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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