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离婚,当时双方对各自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没有确定,此前由被告经营管理,如今原告主张自主经营,被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杜某于2010年1月1日起返还给原告孙某某承包经营
的土地0.176公顷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孟庆武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狄英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