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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郭某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2840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夏文彬

代理审判员孟庆武

代理审判员张晓明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狄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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